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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证据三性是什么

时间:2018-05-03 15:13:00

  行政诉讼系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诉讼制度具有自己的独到之处。行政诉讼证据虽与其他诉讼证据同样具有证据的"三性",但法院在审查认定时亦有独到之处。那么我国行政证据三性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行政证据三性是什么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二、关联性的认定北京行政复议律师

  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中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的某种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关系,即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它是证据“三性”中最重要的属性。证据只有具有关联性,才能在法庭上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及其证明效力。法庭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贯穿于对证据审查的全过程。无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法庭只要发现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随时都可以终止对该证据其他属性的进一步审查。审判实践中,关于间接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对相同情况的其他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明显不同的处理决定,用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庭对这类间接证据就应认定具有关联性。
  三、合法性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该条第(一)项规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二)项规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九)项规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其中“(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是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违反法定程序;取证主体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内的全体诉讼参加人,而不仅指被告。至于严重程度和一般程度的区分,《证据规定》中未明确界定,属于法庭的自由裁量范围。审判实践中,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断。“(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肯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能性。只是该证据材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实际上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不管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只要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的方式,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对当事人违反诉讼程序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是对域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规定。“(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兜底条款。适用《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时须注意:(一)其中“法定程序”应当是指法律、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章规定的程序;(二)被告应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时,还应将其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告知原告;(三)被告必须举出确凿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履行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的职责。(四)“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纳,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外,《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中的内容也属于对证据合法性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理解和适用。
  四、真实性的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在审查通过之后,法庭应进一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审查证据真实性的五个方面内容,第五十三条确立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为了使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证据规定》在第五部分“证据的审核认定”中为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设立了一系列的证明规则:
  1.排除规则,是指在实践中,根据法官的经验足以判断出此类证据是不真实的,应当排除在定案的证据之外的规则。豍《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对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排除,规定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最佳证据规则,是指选择最佳形式的证据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遵循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对这一规则作出了规定。
  3.自认规则,是自认的提出、审查、采信所应遵循的准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均属于对自认行为作出的规定。适用《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时,法庭也可不采信当事人的自认而参照相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4.推定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事实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断出另一个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均可以认为属于推定。
  5.补强证据规则,是指证据本身的效力还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而必须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证据即属于补强证据范畴,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是我们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是维持秩序的根本。明确的法律制度,和人性化的执法过程会使我们的法律变得更加可执行化。“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强制各种行为的规则的总称。”这是《新华词典》上对法律的解释,但它对于年少的我们来说,那是太抽象、太模糊了。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社会的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何况,我们现在是大学生了,更应该知法懂法,为以后自己的发展村一项技能,打下基础,“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法律就是这样。法律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提起法律,总给人一种威严、神秘和祟高的感觉,其实,法律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法律对于我们的生活、社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有了法律,有了这些行为规范,这个社会才变得有秩序,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果没有法律,那人们就会为所欲为,随意抢劫、放火、杀人??那人们无法正常生活了。人类社会也无法正常的进步发展,还有可能出现人类社会的倒退现象。所以法律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
  行政执法离不开证据,行政诉讼更离不开证据,离开证据便无法进行论证,它是决定行政执法活动正确与否的关键,也是决定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本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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