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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时间:2018-05-03 14:44:00

  

  

为依法保护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将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人应了解和注意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再审申请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申诉事由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三、再审申请人对下列案件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

  (二)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

  四、申诉期限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行政再审申请书一式五份,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事由和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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